(2013)高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兆文、徐保芹与王红军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文、徐保芹,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文、徐保芹。被执行人王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文、徐保芹与被执行人王红军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红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