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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鼎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2013)常鼎民初字第1795号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任永胜,叶少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永胜,男。被告叶少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胜、叶少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3元,减半收取3371.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建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