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向某某,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光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