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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向某某,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光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