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法执它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维兵与 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兵,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法执它字第02073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兵。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维兵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本院(2010)雁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返还投资款部分指令我院执行,我院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对申请执行人的投资款进行了核对,所欠投资款18688元,现该笔款项18688元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法执它字第020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