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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梁锦雄诉何绍文、卞笑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雄,何绍文,卞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01号原告梁锦雄。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绍文。被告卞笑金。原告梁锦雄诉被告何绍文、卞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伟东、何健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2月11日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何绍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给何绍文后,被告何绍文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本人何绍文今借到梁锦雄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借款期限壹个月”等。2012年2月29日被告何绍文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何绍文收款后,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约定“本人何绍文今借到梁锦雄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借款期限壹个月”等。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没钱还为由予以拖欠,甚至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2533元(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2年2月18日起暂计至2013年11月17日;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3年11月17日,均实际计至清偿完之日止),共计352533元;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庭前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其结婚登记申请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目前处于婚姻登记存续期间;2、借据两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流水一份。证明被告何绍文在2012年1月17日、2012年3月1日共向原告借款32万元,其中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到被告何绍文账户。经审查,上述证据有原本核对,与本案事实关联,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何绍文与被告卞笑金于1997年8月15日在佛山市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何绍文向原告借款两次合计32万元,有被告签名及按捺指印确认的借据及转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何绍文没有按照借据约定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何绍文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绍文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卞笑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意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卞笑金应对被告何绍文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绍文、被告卞笑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锦雄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2年2月18日起,借款本金30000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588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全额预交且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何健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