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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开庭前被告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