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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