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