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久伟与孙秀丽、沈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丽,王久伟,沈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久伟。原审被告沈菲。上诉人孙秀丽因与被上诉人王久伟、原审被告沈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多次要求上诉人孙秀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果,后本院又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孙秀丽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孙秀丽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公民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孙秀丽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秀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益同审 判 员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