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调确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钱恒、许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恒,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调确字第31号申请人:钱恒。申请人:许静。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钱恒与申请人许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任富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钱恒与申请人许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2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钱恒赔偿许静2247.70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任富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