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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冯志愿与台州市方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愿,台州市方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冯志愿。诉讼代理人:陈萍、胡超挺。被告:台州市方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受理原告冯志愿与被告台州市方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台州市方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异议理由是:被告的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路桥区,本案应该是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台州市方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州市路桥区的行政区内,本案依法应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周定芳审 判 员  王冰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