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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戴强、童玲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戴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某。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被执行人戴某,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童某,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戴某、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841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876元、执行费18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某、童某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32114元(含诉讼费用、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 涛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