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吴善旺诉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旺,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0号原告吴善旺。委托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玉巧。被告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旺与被告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善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称,其是“立体雕刻机”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810060107.X)的专利权人。其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展会上发现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展出侵犯上述专利的产品,故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本院曾作出(2013)沪一中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并于2013年3月7日依法扣押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型号为“RJ2512-8”的四轴联动雕刻机产品。因被扣押的被控产品可能灭失,且原告及其代理人难以取得,故原告申请继续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故原告的申请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或扣押被告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型号为“RJ2512-8”的四轴联动雕刻机一台。证据保全的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吴善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迷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