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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郭开飞诉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飞,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郭开飞,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建平,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飞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开飞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并提供原告郭开飞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开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二、查封原告郭开飞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