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郭开飞诉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飞,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郭开飞,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建平,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飞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开飞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并提供原告郭开飞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开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建平名下财产;二、查封原告郭开飞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