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申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袁世明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血液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世明,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卫生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申字第1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世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泽,该医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血液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戚海,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卫生厅,住所地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建,厅长。再审申请人袁世明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省卫生厅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终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世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新证据《从认识hcv到了解丙型肝炎》一文讲明:“我国丙型肝炎患者感染多数发生于1990年前后,大多源于输血或血制品感染。”本人于1990年在河北省三院骨病科输血单。往年多份体检表上肝功能异常。各大医院出院记录上都证明损害结果��慢性丙型肝炎。二审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患丙型肝炎,其认为是因住院输血造成的,没有提供相关部门鉴定的证据。原判并无不当,申请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袁世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世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英春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