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世忠与张志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忠,张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忠。被执行人张志忠。申请执行人刘世忠与被执行人张志忠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世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忠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从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志忠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另查明,该案在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志忠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查封,现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张志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忠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刘世忠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忠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从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张志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世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从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世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运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