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廉某某犯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某某,刘海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廉某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自诉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燕,女,1976年7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刘海燕控诉原审被告人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刘海燕、原审被告人廉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的民事部分,发还重审。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倴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自诉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廉某同村居住,素有矛盾。2011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廉某及其丈夫赵某丙开车回村后,见自诉人刘某甲家的货车停在张志刚家门口,赵某丙便打电话要求自诉人刘某甲丈夫赵某丙挪动一下所停的车。自诉人刘某甲夫妇来后与被告人廉某夫妇因挪车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廉某与自诉人刘某甲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廉某致自诉人刘某甲右手小指受伤。赵某丙报警后,柏各庄派出所的干警赶到现场,见自诉人刘某甲右手小指有伤,遂将其送到柏各庄医院。当晚,自诉人刘某甲的家人开车拉其去滦南县医院治疗,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赵某丙与乘车人赵振鹏、高金民均受伤。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钝性外力致刘某甲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自诉人刘某甲右手第五指软组织伤特点符合牙齿咬合所致,属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三个月。自诉人刘某甲因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2973.29元(其中医疗费5716.89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本人误工费3344.40元,陪床人员误工费1812元,交通费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自诉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2011年11月11日19时许,我丈夫赵某丙挪车时,廉某在场着,我怕碰到廉某,我就说你一边去,然后我一推廉某,廉某就骂我,我也骂她,廉某採住我头发咬伤我右手小指,不知用啥东西打伤我左手。我被廉某打伤后,柏各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送我到柏各庄医院,医生给我做了简单处理,并准备给我受伤的手进行拍片,因拍片的机器坏了,收的检查费退给了我们。我们坐车去滦南县医院,当走到柏各庄钢厂附近时,我们坐的车开到了路边的沟里,当时车也出不来,我们就又找车到唐海县医院。我在柏各庄医院检查的是右手,我没和医生说过左手的伤。当时车开沟里我哥赵振鹏,我嫂子高金玉都受伤了。2、证人赵某丙(刘某甲丈夫)于2011年11月12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证实:昨天晚上约7点多钟,赵某丙打电话说让我挪车,我出来后对赵某丙说别人的车都能过去,你的车怎么会过不去呢。赵某丙说我的车过不去,此时赵某丙妻子廉某从他家出来边走边骂我,到我跟前后打了我一巴掌,这时我妻子也来了,我上车挪车,在我往后倒车时廉某在我车后站着,我妻子就拉廉某,让她躲开点,廉某也没躲,还和我妻子胡拉起来,我就下车想拉架,赵某丙下车踹了我一脚,我就躲着他,他追着打我,并从地上捡起根竹棍打我头部,我就躺在地上报了警。2011年11月15日在公安机关笔录中证实,我们夫妻被打后在去县医院途中因车开得快开到沟里,我哥赵振鹏的头磕破了。3、证人赵某丙(赵某丙叔伯兄弟)于2011年11月15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证实:2011年11月11日晚8时许,我开车拉着赵某丙等去县医院时,在钢厂南侧向东拐弯时因车速太快开到沟里去了,当时车弄不出来,赵振鹏、高金玉都有伤,我头上磕了个包。4、柏各庄派出所指导员石万祜及协勤张磊、赵海光在出警过程中均证实:2011年11月11日20时许,接到赵某丙报警称他们夫妻被赵某丙夫妻打了。我们到现场后,见地上躺着一男一女,那女的起来后用左手握着右手让我们看,边哭边说是赵某丙妻子咬的。我们看见那女的右手小指在流血。5、证人刘某某(柏各庄医院外科医生)于2011年11月15日在公安机关笔录中证实:2011年11月11日20时许,柏各庄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用警车送来二个病号,当时正好我值班,我对病号伤情进行简单查看,那男的头上有约1公分的口子,那女的手指(右手小指)有开放性的伤口,一直在流血,我给了她一块纱布止血。男的是西城子村的赵某丙,女的是他妻子,他们二人到医院后,我开了条子准备给她拍片,后来要求转院才没有拍。当时要拍片的手指就是那受伤的右手小指。2011年11月16日又证实,那天准备给她做进一步拍片检查时,因拍片机不行就没有检查,他们转院走了。那天我只见她右手小指有开放性伤口,她自己当时也没说别的地方有伤。我也就没有给她检查别的地方,当时她用左手握着她的右手。6、证人赵某丙(廉某丈夫)于2011年11月11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证实:今天晚上7点多钟,因我要求赵某丙挪车发生纠纷后,我妻子和赵某丙妻子胡拉在一起,我和赵某丙打在一起。7、证人赵某丁于2011年12月1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证实:2011年11月11日19时许,我听见外面吵吵,我和我丈夫就到南门口,我出去后见住西面的赵某丙和赵某丙两家打了起来。当我走到跟前时,见赵某丙妻子在地上躺着,派出所的在现场出警。8、滦南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1)第561号法医临床意见书证实:刘某甲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右手第五指中节咬伤开放伤。分析说明:刘某甲左手损伤符合钝性外伤所致,鉴定意见刘某甲左手的损伤属轻伤;右手损伤属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三个月。9、河北省唐海县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左手第5节骨折、右小指开放性伤(咬伤)、右手第5指中节基底骨折。10、被告人廉某的答辩证实了当时与自诉人发生互殴的过程。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廉某发生打架后,自诉人刘某甲首先到柏各庄医院治伤,被该医院检查为右手小指开放性伤口,对于自诉人刘某甲右手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被告人廉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自诉人刘某甲亦有一定责任。自诉人刘某甲在柏各庄医院治伤时,未提及左手受伤之事,故该医院未对其左手进行检查。自诉人刘某甲在乘车去滦南县医院进一步诊治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与自诉人刘某甲一起同乘该车的其他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此后,自诉人刘某甲经唐海县医院诊治,被检查为左手第5指中节基底部骨折;滦南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自诉人刘某甲左手之伤不能排除系在交通事故中形成。在不能确定其左手之伤是在何种环节受伤的情况下,应按公平原则处理;但自诉人刘某甲治疗左手的花费数额难以从其总损失中划分出来,鉴于此,被告人廉某在承担自诉人刘某甲经济赔偿责任的比例上应不宜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人廉某赔偿自诉人刘某甲经济损失12973.29元的60%,即7783.9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廉某以自诉人刘某甲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廉某与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同村居住,素有矛盾。2011年11月11日19时许,上诉人廉某及其丈夫赵某丙因琐事与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及其丈夫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上诉人廉某与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厮打在一起,上诉人廉某致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右手小指受伤。赵某丙报警后,柏各庄派出所的干警赶到现场,见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右手小指有伤,遂将其送到柏各庄医院。因拍片的机器坏了,当晚,原审自诉人刘某甲的家人开车拉其去滦南县医院治疗,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赵某丙与乘车人赵振鹏、高金民均受伤。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钝性外力致刘某甲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右手第五指软组织伤特点符合牙齿咬合所致,属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三个月。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因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2973.29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赵某丙、赵某丙、刘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证言,柏各庄派出所指导员石万祜及协勤张磊、赵海光证言,滦南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意见书,河北省唐海县医院诊断证明,原审被告人廉某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廉某与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发生互殴致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受伤,上诉人廉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在本案发生过程中亦有一定过错。关于上诉人廉某所提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应对其本人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经查,原审自诉人刘某甲右手小指受伤后从柏各庄医院去滦南县医院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其自身左手第5指中节基底部骨折,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民赔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引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廉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建军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