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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陈习军与刘海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习军,刘海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陈习军,男,35岁。被告刘海艳,女,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习军与被告刘海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习军撤回对被告刘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习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