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陈习军与刘海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习军,刘海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陈习军,男,35岁。被告刘海艳,女,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习军与被告刘海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习军撤回对被告刘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习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