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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