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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子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宝山与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山,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子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山。被执行人李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在银行的存款518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桂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