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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139号。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长春,系该公司的嵊州分公司经理。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凯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