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杨花玲与温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花玲,温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杨花玲。被申请人温娟。申请人杨花岭与被申请人温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娟驾驶的冀DP6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P69**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