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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勖与刘俊、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勖,刘俊,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勖。被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永安镇制造产业基地的综合用房(权证号70××71),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永安镇制造产业基地的综合用房(权证号X××X)及该厂房土地【土地证号浏国用(2008)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秀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