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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周赛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月16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牌号小型轿车行经龙湾区海宁路与镇标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查获某、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 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