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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周怡与天津股权基金服务中心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周怡。被执行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322室。法定代表人王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怡与被执行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开劳仲字[2013]第58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怡欠款96000元,因被执行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怡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怡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怡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3]第582号仲裁裁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