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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广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872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陈广清。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达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