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万荣印花厂与俞玉芬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万荣印花厂,俞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万荣印花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陈友良,厂长。被执行人俞玉芬,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万荣印花厂与被执行人俞玉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玉芬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万荣印花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俞玉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3591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