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金×,女,1985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原告金×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佟艳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周×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周×还对我辱骂、殴打,在家庭生活中我得不到周×及其家人的基本尊重,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被告周×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负担。被告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没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愿意做和好工作,以后把工资卡交给原告金×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金×与被告周×经亲属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于2012年1月10日在黑龙江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如何管理周×的工资收入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9月1日开始分居。金×认为周×的工资收入应由其管理,不应交由周×的父母管理,并称周×及其家人对金×不尊重,嫌弃其工作收入低,且周×对其有殴打行为,周×承认有身体冲突,但不构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案件审理中,周×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将工资卡交由金×管理,好好工作,孝敬双方父母,在生活中多做让步,尽量减少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证明、照片打印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金×与被告周×于2010年经亲属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居半年后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因如何管理被告周×工资收入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二人分居未满两年。被告周×表示今后愿意将工资卡交由原告金×管理,在家庭生活中多尽义务,愿意做和好工作,故原告金×应放弃离婚念头,与被告周×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在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佟艳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