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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刘哲琦与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世林、杨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哲琦,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世林,杨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刘哲琦,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被告杨世林,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杨俊青,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刘哲琦与被告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世林、杨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哲琦诉称,2008年8月23日被告杨世林、杨俊青在经营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周转向其借款8万元,并给其出具借条。经多次催要,与被告约定于2011年12月底归还其借款,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哲琦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现原告刘哲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哲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