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航工业庆安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万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好,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