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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8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廖某甲。被告詹某某。原告廖某甲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2011年7月23日生育女廖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脾气古怪,难以沟通,原告因工作经常出差,双方感情已破裂,也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原、被告离婚,女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答辩,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好。被告脾气古怪,难以沟通不属实,双方感情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2011年7月23日生育女廖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法律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和信任,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不和,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互信,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因而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廖某甲与被告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