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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吴夏生与陈振概、吴清华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夏生,陈振概,吴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0号原告吴夏生(曾用名吴厦生),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宗福,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概,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吴清华,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夏生与被告陈振概、吴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夏生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该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人民币6387元,由原告吴夏生负担。审判员  曾海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