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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管国瑞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国瑞,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管国瑞,农民。被执行人郝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建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冀F×××××)。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郝建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长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