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启安与张中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安,张中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王启安,男。被告:张中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安诉被告张中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安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