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桂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苗强与于贤婷、于金保、李秀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强,于贤婷,于金保,李秀勤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苗强被告于贤婷被告于金保被告李秀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强与被告于贤婷、于金保、李秀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强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应收取25元,由原告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