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开民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乔如华与吴晓良,钱建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如华,吴晓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开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乔如华,男,1974年6年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波,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良,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如华与被告吴晓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 旭代理审判员 孙 熠人民陪审员 边卫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