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诉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祥与吴文国等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祥,淄博顺通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吴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诉保字第14号申请人王祥。委托代理人杨海,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淄博顺通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文国。申请人王祥与被申请人淄博顺通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吴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文国驾驶的、被申请人淄博顺通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鲁XX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同时提供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2000元(票据号:0000642617)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文国驾驶的、被申请人淄博顺通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鲁XX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4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