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秀芝与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芝,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刘秀芝,女,1958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勤,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提富,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108号,注册号110111009926202。法定代表人陆成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京娜,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四楼403号,注册号510000000131164。法定代表人范小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芝诉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芝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栾林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