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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92年2月17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文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