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斌与张桂莲扶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张桂莲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杨斌,男。被告张桂莲,女。原告杨斌与被告张桂莲监护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斌于2014年2月1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斌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启松审 判 员 田正友人民陪审员 田义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