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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斌与张桂莲扶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张桂莲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杨斌,男。被告张桂莲,女。原告杨斌与被告张桂莲监护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斌于2014年2月1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斌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启松审 判 员  田正友人民陪审员  田义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