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泽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贝玉华、张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贝玉华,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贝玉华,女,公民身份号码3208296********,汉族,住洪泽县朱坝镇赵庄*组**号。被执行人张卫,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84********,汉族,住洪泽县朱坝镇富民村民组**号。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贝玉华、张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泽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5元,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泽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高洪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