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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单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案号(2011)西民初字第20号]一案,协议单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260元,于每月28日前付清。张某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单某付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子女抚养费72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给付申请执行人728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