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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卜宪春与张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春,张守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卜宪春,居民。被告:张守果,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宪春诉被告张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宪春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