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卜宪春与张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春,张守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卜宪春,居民。被告:张守果,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宪春诉被告张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宪春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