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立建与沭阳县胡集金桥学校、张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建,沭阳县胡集金桥学校,张爱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王立建,居民。被告沭阳县胡集金桥学校。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湖北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徐权,该校校长。被告张爱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