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宋盛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盛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刑执字第206号罪犯宋盛欢,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盛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被告人宋盛欢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厦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宋盛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盛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盛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盛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建 家审判员 黄 乌 坚审判员 王梓���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雅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