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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刘××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