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刘××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