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学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徐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延平。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执行人徐学刚。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学刚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东行执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按处罚决定书规定,一、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整,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到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逾期每日按3%加以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行解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国土监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