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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林朝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13-3号被执行人林朝波,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xx市,小学文化,原住xx市xx广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林朝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以林朝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林朝波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朝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城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新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