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倪胜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胜义,施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倪胜义。被执行人施爱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倪胜义与被执行人施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法已将其扣划,查封其名下车牌为浙C909**车辆,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施爱芬名下所有的预登记房产,现第三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