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唐县雹水乡周黄金峪村。被告袁某,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唐县雹水乡黄金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