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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61号原告:贾某甲,��,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乙,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国 百度搜索“”